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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后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二)
时间:2017/3/28 9:03:27
  在上一篇“五证合一后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一)”中小编着重论述了税务、发票和金税盘的一些问题,本文将在前一文的基础上继续论述,还涉及了办理公司注销的相关事宜,希望能够为遇到同样问题的您带来帮助!下面请您阅读五证合一后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二)。

1、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变更后登陆开票系统,提示输入管理员密码、企业基本信息等进行企业信息数据库初始化怎么办?

答: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变更生成新税号后需要重新建立对应新税号的数据库,因此,纳税人只需按软件提示操作即可,当然也可以联系服务单位帮助处理。

2、“五证合一”后需要更换成新的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税总函〔2015〕645号相关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因此,按照规定,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发票章开具发票。但是臻善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议您:鉴于“五证合一”是长期事项,为避免经营过程发生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税务机关还是建议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章。

3、“五证合一”后,原银行扣款的“一户通”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需要重新签订,就拿“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来说,它不属于文件所述财税库银协议,所以纳税人仍需重新签订“一户通”协议。

4、“五证合一”变更后,若注销时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怎样办理注销事宜?

答: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也就是说,“五证合一”变更后,纳税人办理注销事宜时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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